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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81执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胡光兴与付培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江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光兴,付培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81执15号申请执行人:胡光兴,男,生于1964年11月5日,汉族,农民。被执行人:付培均,男,生于1973年10月8日,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光兴与执行人付培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胡光兴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0381民初179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吉延军审判员  冯 伟审判员  徐建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刘洪波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