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902执1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仇荔、林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仇荔,林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902执1221号申请执行人仇荔,女,1986年11月26日出生,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执行人林波,男,1975年11月19日出生,住舟山市定海区。申请执行人仇荔与被执行人林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04月0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总额100000元。本院于2017年04月06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负债较多,现下落不明,查询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撤回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浙0902执1221号案件终结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 杰审判员 顾纪章审判员 张方荣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陈桃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