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21执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东营莱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郊支行与尚晶晶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营莱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郊支行,尚晶晶,高兴新,尚松松,张红芳,景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21执75号申请人:东营莱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郊支行。住所地:垦利县董集镇北二路**号。负责人:孙红帅,行长。被执行人:尚晶晶,女,1982年8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高兴新,男,197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尚松松,男,1989年3月1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红芳,女,1983年6月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景胜,男,1970年5月12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7日作出(2016)鲁0521民初190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尚晶晶、高兴新偿还申请执行人东营莱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郊支行借款本金6万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尚松松、张红芳、景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尚晶晶、高兴新、尚松松、张红芳、景胜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履行义务。经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尚晶晶、高兴新、尚松松、张红芳、景胜在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和其他银行的存款以及其他财产情况,也未查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先予终结。对申请执行人上述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据以生效的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到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恢复执行。本裁定送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杜海军审判员 胡军辉审判员 宋保卫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杨 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