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12民初9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尤金玉与赵守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尤金玉,赵守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312民初956号原告:尤金���,女。被告:赵守念,男。原告尤金玉诉被告赵守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尤金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赵守念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尤金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调解或判决被告赵守念偿还借款100000元及利息;二、诉讼费用由其负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5月21日,被告赵守念向我借款100000元,约定使用期限至2015年年底,并出具借据一张。借款到期后,我多次向其催要,其均以各种理由推脱。为了维护我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支持我的诉讼请求。被告赵守念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原、被告系同村,2015年5月21日,被告尤金玉出具借据一份,约定:今借到尤金玉现金100000元,借用期至���年年底,特此证明。借款人:赵守念,2015年5月21号。372801197801246455。原告尤金玉分三次出借该100000元:第一次是2015年5月17日,通过原告尤金玉的支付宝向被告赵守念的中国农业银行62×××61的账户转入30000元;第二次是2015年5月21日书写借据当天,向被告赵守念交付现金16000元;第三次是2015年5月23日,向被告赵守念的上述农业银行账户存入现金54040元,原告尤金玉只主张54000元。以上合计100000元。被告赵守念至今未偿还上述借款。本院认为,被告赵守念欠原告尤金玉100000元借款的事实,有其出具的借据及原告尤金玉提供的转账凭证及存款回单予以证实,对于该款及利息,被告赵守念应及时偿还。因双方未在借据中约定利息,因此,借期内的利息,本院不予支持。借款到期后的利息,即从2016年1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被告赵守念经本��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自行承担可能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守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付原告尤金玉借款1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6年1月1日计算到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赵守念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云达人民陪审员 张 伟人民陪审员 王 晓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法官 助理 孙宗峰书 记 员 刘永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