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3民初48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金钢琴与杜国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钢琴,杜国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3民初4858号原告:金钢琴,女,1975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被告:杜国良,男,1984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原告金钢琴与被告杜国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钢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浙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陈赛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