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603民初48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金钢琴与杜国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钢琴,杜国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3民初4858号原告:金钢琴,女,1975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被告:杜国良,男,1984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原告金钢琴与被告杜国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钢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浙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陈赛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