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02执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庆阳市西峰区中瑞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贾卓瑛、张春云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庆阳市西峰区中瑞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贾卓瑛,张春云,刘小鹏,张博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p t ” > 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002执171号申请执行人庆阳市西峰区中瑞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长庆大道113号。法定代表廉鸿杰,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小鹏,男,汉族,1988年7月24日出生,庆阳市西峰区中瑞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肖金镇张庄村岭背队13号。被执行人贾卓瑛,男,汉族,1976年5月27日出生,农民,住甘肃省镇原县。被执行人张春云,女,汉族,1977年3月8日出生,农民,住甘肃省镇原县。被执行人刘小鹏,男,汉族,1983年9月14日出生,农民,住甘肃省镇原县。被执行人张博奇,男,汉族,1986年1月9日出生,农民,住甘肃省镇原县。庆阳市西峰区中瑞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贾卓瑛、张春云、刘小鹏、张博奇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6)甘1002民初36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贾卓瑛、张春云、刘小鹏、张博奇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庆阳市西峰区中瑞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贾卓瑛、张春云归还申请执行人庆阳市西峰区中瑞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530000元,并按月利率20‰承担从2016年6月24日至归款之日止的逾期利息,被执行人刘小鹏、张博奇对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负连带偿还责任。案件受理费9200元,保全费2260元,共计11460元,由被执行人贾卓瑛、张春云、刘小鹏、张博奇负担。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庆阳市西峰区中瑞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贾卓瑛、张春云、刘小鹏、张博奇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贾卓瑛同意用镇原县泰豪嘉苑1号楼5单元1层13号面积85.84㎡的商铺及地下储藏室的房屋抵顶庆阳市西峰区中瑞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借款本金,利息2万元分别由刘小鹏负担、张博奇各承担1万元,案件受理费11400元由张博奇负担,协议签订之后三个月之内给付。执行费7815元由张博奇承担。剩余应执行标的申请执行人庆阳市西峰区中瑞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予以放弃,协议正在履行中,经征求申请执行人庆阳市西峰区中瑞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甘1002执17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张超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梁艺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