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391民初1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黄光行与韩永红、尹珊珊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光行,韩永红,尹珊珊,河北永青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391民初1193号原告:黄光行,男,197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浙江省泰顺县。被告:韩永红,男,1969年5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尹珊珊,女,198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邢台市清河县。被告:河北永青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清河县挥公大道,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68276007-3。法定代表人尹珊珊,总经理。三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亮,河北吴秀萍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黄光行与被告韩永红、尹珊珊、河北永青食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受理后,经依法通知,原告黄行光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裴秋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李 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