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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刑更5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王德彬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德彬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刑更549号罪犯王德彬,男,196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原住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现在泰安监狱服刑。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二日作出(2009)莱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王德彬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一日作出(2009)莱中刑终字第3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于二〇一一年四月六日作出(2010)泰刑一初字第63号刑事判决,以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被告人王德彬有期徒刑五年,与原判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60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60000元,犯罪所得赃款继续予以追缴。自2009年8月14日起入监执行。本院于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五日裁定减刑一年。刑期自2008年5月19日起至2019年5月18日止。执行机关泰安监狱于2017年6月13日提出对罪犯王德彬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提讯、听取检察机关的意见,对罪犯王德彬假释一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呈报:罪犯王德彬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上述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认罪悔罪书、学习教育档案、年度评估表、罪犯计分考核审核表、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执行机关呈报一致,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和各项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该犯现有表扬奖励九次,被评为2015年度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其所居住社区同意接收,予以矫正,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德彬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19年5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侯凯青审判员  张国强审判员  罗 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崔晓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