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302民初16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马伟与郑立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伟,郑立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02民初1616号原告:马伟,男,1979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莉、朱玉,安徽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立峰,男,197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原告马伟诉被告郑立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5日立案。原告马伟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伟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92元,原告马伟负担。审 判 员  关正葆人民陪审员  马兆飞人民陪审员  刘双贵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刘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