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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02民初25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林银和与王悦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银和,王悦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02民初2590号原告:林银和,女,1982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浙江省瑞安市。被告:王悦平,女,1978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银和与被告王悦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银和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属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银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188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叶 兰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陈冰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