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4301财保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阿勒泰市广厦塑钢门窗厂与张定胜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勒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勒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阿勒泰市广厦塑钢门窗厂,张定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301财保9号申请人:阿勒泰市广厦塑钢门窗厂,住所地:阿勒泰市。法定代表人:路兰,系该厂厂长被申请人:张定胜,男,汉族,54岁,自由职业,阿勒泰市。申请人阿勒泰市广厦塑钢门窗厂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张定胜在阿勒泰市巴里巴盖乡的牧民定居工程款予以保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勒泰地区分公司作为信誉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阿勒泰市广厦塑钢门窗厂的申请事实清楚,申请的手续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被申请人张定胜在阿勒泰市巴里巴盖乡的牧民定居工程款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保全标的7万元)。案件申请费720元,由申请人阿勒泰市广厦塑钢门窗厂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戴锦魁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李 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