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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2执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刘秋菊、王智永、黄青与张营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秋菊,王智永,黄青,张营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82执68号申请执行人刘秋菊,女,197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申请执行人王智永,男,2008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申请执行人黄青,女,1949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被执行人张营中,男,1983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院在执行刘秋菊、王智永、黄青与张营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张营中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刘秋菊、王智永、黄青同意我院调查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汝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汝民初字第28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学彬审判员  常占伟审判员  郭顺奇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李小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