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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7民初4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伍华林与武冈市公路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刘移胜购销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华林,武冈市公路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刘移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绥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27民初493号原告伍华林,男,1964年3月26日出生,侗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陈贵兴,湖南绥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冈市公路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冈市公路管理局。法定代表人王太平,该公司经理。被告刘移胜,男,1968年9月9日出生,汉族,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伍华林与被告武冈市公路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刘移胜购销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伍华林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伍华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伍华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伍华林负担。审判员  李楚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徐菲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