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7民初4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伍华林与武冈市公路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刘移胜购销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华林,武冈市公路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刘移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绥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27民初493号原告伍华林,男,1964年3月26日出生,侗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陈贵兴,湖南绥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冈市公路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冈市公路管理局。法定代表人王太平,该公司经理。被告刘移胜,男,1968年9月9日出生,汉族,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伍华林与被告武冈市公路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刘移胜购销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伍华林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伍华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伍华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伍华林负担。审判员 李楚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徐菲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