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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43执6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9-02

案件名称

熊德均与窦文举重庆弘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德均,窦文举,重庆弘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43执660号申请执行人熊德均,男,1976年6月22日生,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王义勇,重庆经冠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窦文举(又名何志绪),男,1949年11月3日生,住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重庆弘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县绍庆街道河堡街1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3709346009X。法定代表人:廖秀伦,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熊德均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窦文举、重庆弘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2日作出的(2016)渝0243民初29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熊德均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4月1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高消费令、失信决定书,责令被执行人窦文举支付申请执行人熊德均工程款5321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负担本案案件受理费450元、执行费698元。重庆弘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应支付工程款中的35213元承担连带责任,与窦文举共同承担案件受理费680元。执行过程中,重庆弘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承担连带责任的35213元及案件受理费680元已主动缴纳完毕,并已支付申请执行人代理人。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通过总对总查询平台查询窦文举银行存款及车辆、房屋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窦文举名下有银行存款、车辆及房屋登记信息。依法向彭水县工商管理局查询窦文举公司登记信息,未发现窦文举名下有企业登记。现被执行人窦文举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将本案的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代理人,申请执行人代理人亦无财产线索提供。本院认为,经采取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窦文举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渝0243执66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窦文举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可持本裁定及相关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永勇代理审判员  冉龙腾代理审判员  罗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徐从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