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22执2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吴伟泽申请执行赵世恒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伟泽,赵世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青22执2号之六申请执行人吴伟泽,男,汉族,1969年12月8日出生,住山西省保德县。委托代理人叶岚,北京李伟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赵世恒,男,汉族1963年12月4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委托人代理人蒋仁华,青海圣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人代理人姜边晨,青海圣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伟泽与被执行人赵世恒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吴伟泽于2017年7月3日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青民终50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凡审 判 员 刘素宁代理审判员 杨明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李木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