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2民初43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张晓宇与白宝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晓宇,白宝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2民初4359号原告张晓宇,女,198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身份证号×××。被告白宝光,男,33岁,蒙古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晓宇与被告白宝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晓宇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晓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26元,因本案撤诉,减半收取100.1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包来庆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朱文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