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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4执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玉溪矿业有限公司与云南易门经一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玉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玉溪矿业有限公司,云南易门经一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4执156号申请执行人玉溪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睿,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珮,云南入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云南易门经一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章,董事长。玉溪矿业有限公司与云南易门经一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8日作出(2016)云04民初168号民事调解书,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经双方结算,被告云南易门经一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尚欠原告玉溪矿业有限公司铜精矿含铜金属量331.67吨的货款本金人民币13906923.10元,由被告云南易门经一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1月30日前偿还尚欠原告玉溪矿业有限公司铜精矿含铜金属量331.67吨的货款本金人民币13906923.10元;二、案件受理费115255元,调解减半征收57628元,由原告玉溪矿业有限公司、被告云南易门经一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各承担28814元。现原告玉溪矿业有限公司已向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57628元,被告云南易门经一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应承担的案件受理费28814元,直接支付给原告玉溪矿业有限公司;三、原告玉溪矿业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的诉讼请求。调解书生效后,云南易门经一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玉溪矿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15日立案执行。案件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云南易门经一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线索进行了查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持有的新平县大红山供水有限责任公司、新平伟申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玉溪红山球团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经协商于2017年6月20日自愿达成和解,并签订书面和解协议:自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12月25日止,由被执行人用铜精矿含铜金属量331.67吨偿还所欠玉溪矿业有限公司的债务(铜精矿含铜金属量331.67吨)。本院于2017年4月6日向云南思茅山水铜业有限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依法提取被执行人在该公司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可供分配利润489842.34元至我院诉讼专用账户。该笔款项扣除申请执行费81336元后剩余408506.34元,由法院兑付给玉溪矿业有限公司,然后本案双方当事人再根据和解协议书第五条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经征求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意见,双方均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追偿权。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云04执15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聪& # xB;审判员 杨贵东审判员 杨      跃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李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