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财保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秦某、薛志华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秦某,薛志华,薛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财保189号申请人:秦某。法定代理人:秦某某,男,1977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址同上,系申请人之父。法定代理人:刘某某,女,1977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申请人之母。被申请人:薛志华,女,1971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被申请人:薛龙,男,1969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申请人秦某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扣押肇事车辆鲁B×××××号车一辆。保全金额100000元。担保人秦某某用其所有的位于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团结路房屋一处,为申请人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确保本案的审理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肇事车辆鲁B×××××号车一辆。二、查封担保人秦某某所有的位于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团结路房屋一处(权证字号:青房地权监证字第××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刘文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于顺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