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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624民初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立鹏与胡伟、齐晶买卖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甸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立鹏,胡伟,齐晶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24民初256号原告:王立鹏,男,1997年4月7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宽甸满族自治县毛甸子镇肖家堡村*组60。身份证号码:2106241997********。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宝龙(,男,1965年1月12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宽甸满族自治县。被告:胡伟,男,1976年8月15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宽甸满族自治县。被告:齐晶,女,1973年3月23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宽甸满族自治县。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运,系宽甸满族自治县石湖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王立鹏诉被告胡伟、齐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立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0元,减半收取20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关 军审 判 员  何书军人民陪审员  安金凤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郝艳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