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9001民初5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源分行与张克俭、林沈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源分行,张克俭,林沈琼,郑志建,严灵珠,济源市融盛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9001民初512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源分行,住所地:济源市。负责人:杨金强,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冬红,该分行工作人员。被告:张克俭,男,汉族,现住济源市。被告:林沈琼,女,汉族,现住济源市。被告:郑志建,男,汉族,现住济源市。被告:严灵珠,女,汉族,住福建省。被告:济源市融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法定代表人:郑志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源分行与被告张克俭、林沈琼、郑志建、严灵珠、济源市融盛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源分行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源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38820元,减半收取计19410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源分行负担。审 判 长 王 婷审 判 员 尼双娜人民陪审员 王腊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李豆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