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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03民初7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李鑫与邓隆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鑫,邓隆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03民初766号原告:李鑫,男,198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三元区。被告:邓隆盛,男,1990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三元区。原告李鑫与被告邓隆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李鑫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鑫以当事人已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没有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符合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鑫撤诉。案件受理费1081元,减半收取540.5元,由李鑫负担。审判员  曾佑勃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韦桂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