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502民初18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钱四芽与江西泽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四芽,江西泽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502民初1843号原告:钱四芽,男,1962年7月19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被告:江西泽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余市高新区潭塘路99号。原告钱四芽诉被告江西泽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钱四芽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钱四芽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判长张丽霞人民陪审员 梁 颖人民陪审员 严水丹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廖丽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