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24民初1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曾检与谭明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进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进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检,谭明华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24民初1312号原告:曾检女,女,1968年5月17日生,汉族,江西省进贤县人,住进贤县。被告:谭明华,男,1974年12月30日生,汉族,江西省进贤县人,住进贤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检女诉被告谭明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检女于2017年7月3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检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曾检女负担。审判员 吴福根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徐潇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