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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24民初1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曾检与谭明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进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进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检,谭明华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24民初1312号原告:曾检女,女,1968年5月17日生,汉族,江西省进贤县人,住进贤县。被告:谭明华,男,1974年12月30日生,汉族,江西省进贤县人,住进贤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检女诉被告谭明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检女于2017年7月3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检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曾检女负担。审判员  吴福根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徐潇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