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205民初7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陈某1与杨桂英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1,杨桂英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05民初731号原告:陈某1,男,汉族,2005年10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法定代理人:陈某2,女,汉族,1977年11月30日出生,住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系陈某1的母亲。被告:杨桂英,女,汉族,1972年7月30日出生,住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1诉被告杨桂英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1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8元,由原告陈某1负担。审判员 梁 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伍家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