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04执恢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李彬与赵洋、任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彬,赵洋,任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04执恢95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申请执行人:李彬,男,1981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泸州市纳溪区。被执行人:赵洋,男,1986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泸州市龙马潭区。被执行人:任志,男,198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川0504民初149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赵洋、任志所有的价值20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熊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牟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