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行初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鹤城区钻石钱柜娱乐城与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鹤城区钻石钱柜娱乐城,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政府,怀化市鹤城区劳动监察大队,何朝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12行初34号原告鹤城区钻石钱柜娱乐城,地址怀化市鹤城区迎丰中路271号。负责人彭波。委托代理人杜显成,湖南紫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政府,地址怀化市鹤城区金海路148号。法定代表人向秀亮,区长。委托代理人蒲俊均,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第三人怀化市鹤城区劳动监察大队,地址怀化市鹤城区城东金海路69号。法定代表人张克勇,大队长。第三人何朝旭,男,汉族,2000年12月9日出生,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法定代理人冯某,女,汉族,1971年9月13日出生,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系何朝旭母亲。本院在审理原告鹤城区钻石钱柜娱乐城诉被告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政府、第三人怀化市鹤城区劳动监察大队、何朝旭行政复议决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当事人已达成赔偿协议为由,于2017年6月2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鹤城区钻石钱柜娱乐城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鹤城区钻石钱柜娱乐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鹤城区钻石钱柜娱乐城承担。审 判 长 尹卫红审 判 员 李容容审 判 员 武春毅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杨雪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