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526执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王忠敏申请执行关俊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忠敏,关俊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26执162号申请执行人王忠敏,男,1968年6月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关俊国,男,1964年12月5日生,汉族。王黎明与关俊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0526民初5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关俊国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王黎明于2017年1月5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王黎明与被执行人关俊国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王黎明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滑县人民法院(2016)豫0526民初5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建清审判员  索忠伟审判员  杨建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张换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