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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当阳刑初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张秀凤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秀凤

案由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当阳刑初字第142号公诉机关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秀凤,女,1962年6月26日出生于湖北省当阳市,汉族,初中文化,住湖北省当阳市。因涉嫌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7年4月12日被当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当阳市人民检察院以当检刑诉[2017]1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秀凤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当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龙贵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秀凤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被告人张秀凤将罂粟种子播种在自家住宅前的一块菜地里。2017年2月27日11时许,民警查获其非法种植的罂粟植物并当场铲除,现场清点共计559株。经中国科学院武汉植物园鉴定,张秀凤种植的植物是罂粟科罂粟属植物——罂粟,为毒品鸦片原植物。上述事实,被告人张秀凤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当阳市公安局关于张秀凤的到案情况说明,检查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中国科学院武汉植物园植物鉴定报告书,证人刘某、石某、郑某的证言,被告人张秀凤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秀凤无视国家法律,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秀凤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行为并坦白认罪,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本院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秀凤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管制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清。)张秀凤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所在地社区矫正机构报到,服从监督管理,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李德钢二O二O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齐泽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