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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22执93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廖立辉与冉启玲、覃大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立辉,冉启玲,覃大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22执93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廖立辉,男,生于1953年5月10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申请执行人:冉启玲,女,生于1954年7月1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被执行人:覃大吉,男,生于1940年11月20日,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民再1号民事裁定书,本院于2017年3月1日作出(2017)川1722执9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被执行人覃大吉应在该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廖立辉、冉启玲返还12590.00元及资金利息,并负担执行费88.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覃大吉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的冻结;二、对被执行人覃大吉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中的X元予以划拨,划拨至宣汉县人民法院在中国农业银行宣汉支行营业部开设的宣汉县人民法院诉讼费及案款专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吴 志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王平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