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114民初4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杨美琪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于洪支行抵押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美琪,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于洪支行

案由

抵押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4民初4226号原告:杨美琪,女,1995年5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沈阳市铁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大维、王晓辰,系辽宁博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于洪支行,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云峰南街29号。法定代表人:李季,系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佟进,男,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营业部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江,男,1975年9月4日出生,汉族,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营业部员工,现住沈阳市大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美琪诉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于洪支行抵押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美琪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美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美琪承担。审 判 长  平丽人民陪审员  李庚人民陪审员  王宁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唐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