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09民特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程某某申请宣告公民死亡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程某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09民特126号申请人:程某某,女,1935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某2(申请人之子),男,住上海市虹口区。申请人程某某申请宣告徐某1死亡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程某某称,其与徐某1系夫妻关系。被申请人徐某1原与申请人同住在上海市虹口区中山北一路XXX弄XXX支弄XXX号XXX室,2004年4月20日失踪,至今杳无音信。其子徐某2曾于2004年4月21日报警寻找其下落未果。现徐某1失踪已满四年,故申请人特申请宣告徐某1死亡。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徐某1,男,1928年1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虹口区中山北一路XXX弄XXX支弄XXX号XXX室。徐某1与申请人程某某系夫妻关系。徐某1之子徐某2曾于2004年4月21日至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广中路派出所报案,称其父亲徐某1(男,77岁)从昨日(4月20日)上午9-10点离家至今仍未归。因多方寻找徐某1仍下落不明,申请人程某某于2016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宣告徐某1死亡。本院于2016年6月30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徐某1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徐某1仍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徐某1失去音讯已满四年,虽经家人多方寻找,法院公告查寻,仍下落不明。程某某系徐某1之妻,现申请宣告徐某1死亡,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徐某1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陆逸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卫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