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2执104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周海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周海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82执1040号之一申请人: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住所地:临海市东方大道10号。法定代表人:张兴军,院长。被执行人:周海锋,男,197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台临刑初字第173号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周海锋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周海锋所有的位于台州市太平洋大厦1幢5单元705室房屋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周海锋所有的位于台州市太平洋大厦1幢5单元705室房屋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证号:台房权证台字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台开国用(2007)字第00765号),期限为三年。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审 判 员 沈良富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郭功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