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81民初2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吴明水、刘泽平等与李森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明水,刘泽平,李森,李立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1民初2461号原告吴明水,男,汉族,1949年7月4日出生,住涿州市双塔区。。原告刘泽平,女,汉族,1952年8月5日出生,住涿州市双塔区。。被告李森,男,汉族,1949年10月19日出生,住涿州市清凉寺区。。被告李立军,男,汉族,1972年5月13日出生,住涿州市清凉寺区。。原告吴明水、刘泽平与被告李森、李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要求查封被告李立军名下涿国用(2013更)第06—133号土地一宗。原告吴明水、刘泽平已向本院提供相应价值财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李立军名下涿国用(2013更)第06—133号土地一宗。上述查封财产总额以2011920元为限。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翠翠代理审判员 苏 刚人民陪审员 张喜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李凤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