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22民初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邢军与吉林省速达救援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军,吉林省速达救援有限公司,中国人民救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誉闻保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农安分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22民初281号原告邢军,男,197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农安县。被告吉林省速达救援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救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吉林省誉闻保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农安分公司。本院在审理邢军与吉林省速达救援有限公司、中国人民救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誉闻保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农安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邢军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13元,减半收取计1356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马宝海审 判 员 崔景辉人民陪审员 赵 丹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王 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