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2执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徐太平与王有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太平,王有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2执54号申请执行人徐太平,男,汉族。被执行人王有军,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刘玉梅,女,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大同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1月29日作出的(2016)同仲裁字第093号裁决书,于2017年3月27日向被执行人王有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徐太平支付借款184546元与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王有军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王有军在有关单位的存款、收入184546元及相应利息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兰 宇审判员 车 进审判员 张 俊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张晋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