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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6民初38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北京广利金来供暖有限公司与刘兰平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广利金来供暖有限公司,刘兰平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6民初3880号原告:北京广利金来供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杨宋镇凤翔东大街9号A座3015室。法定代表人:刘家佟,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金彪,男,该单位员工。被告:刘兰平,女,50岁,汉族。原告北京广利金来供暖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兰平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北京广利金来供暖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北京广利金来供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晓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翟 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