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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民终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江西建工第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江西建工第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民终3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白云街道东义路111号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3142929050C。法定代表人:韦晗。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西建工第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建设路4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6779630525。法定代表人:徐恰皮,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平安,江西观睿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西建工第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2016)赣0104民初字1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876.83元,减半收取1938元,由上诉人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燕萍审判员  罗 琛审判员  张美燕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高珊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