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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5执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沈育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洞口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洞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洞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育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洞口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25执7号申请执行人沈育成,男,1965年1月1日出生,瑶族,住洞口县。委托代理人李建平,湖南伏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洞口支公司,所在地洞口县洞口镇桔城路。负责人杨会同,该支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曾朝阳,湖南天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育成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洞口支公司(以下简称洞口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因此,可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唐贤朝审判员  杨恢喜审判员  李同改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刘煊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