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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4民初66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佛山市禅城区特高特塑料厂与佛山市南海宝亮照明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禅城区特高特塑料厂,佛山市南海宝亮照明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4民初6680号原告:佛山市禅城区特高特塑料厂,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张槎街道大富村南工业区永新路**号之一,注册号440602600376655。经营者:龚国进。被告:佛山市南海宝亮照明厂,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小塘洞边开发区(大金宇涂料车间三),营业执照号码440682000333374。经营者:唐友辉。原告佛山市禅城区特高特塑料厂诉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宝亮照明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3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禅城区特高特塑料厂撤诉。案件受理费1610元,由原告佛山市禅城区特高特塑料厂负担。审判员  孔庆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黄 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