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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10执313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陈晓苗、杨明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晓苗,杨明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10执313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晓苗,男,1966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被执行人杨明艳,男,197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申请执行人陈晓苗与被执行人杨明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执行已执行到被执行人杨明艳执行款9000元。截止2017年7月3日,被执行人杨明艳尚欠申请执行人陈晓苗118000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经调查,被执行人杨明艳目前已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110执3133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曹云法人民陪审员  唐少鹏人民陪审员  洪立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陆熙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