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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02民初14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湖南沅澧律师事务所与邱大和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沅澧律师事务所,邱大和

案由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02民初1415号原告:湖南沅澧律师事务所。法定代表人李文军。被告:邱大和。本院在审理湖南沅澧律师事务所与被告邱大和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湖南沅澧律师事务所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湖南沅澧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湖南沅澧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南沅澧律师事务所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倪宏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郑 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