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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5民初57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高典本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典本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5民初5786号起诉人:高典本,男,193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天津华北地质勘查局核工业二四七大队退休职工,住天津市宝坻区。2017年6月29日,本院收到高典本的起诉状。起诉人高典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天津华北地质勘查局核工业二四七大队(以下简称二四七大队)向其支付住房补贴221738元。事实和理由:起诉人高典本系1993年从二四七大队退休的事业单位人员。根据天津市政府颁布的《关于进一步推动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津政发[2006]53号)的规定,二四七大队应当向其支付住房补贴,但起诉人经与二四七大队多次沟通后均未得到满意答复。为此,原告于2017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天津市宝坻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起诉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主体资格为由不予受理,故呈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二四七大队属于事业单位,起诉人为该单位事业编制退休人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本规定所称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起诉人之诉既不属于因辞职、辞退所发生的争议,也不属于因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故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人事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对高典本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倪克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徐祥玲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