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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981执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邹玉兰、吴新等与戴乾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玉兰,吴新,吴启,戴乾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981执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邹玉兰,女申请执行人吴新,男申请执行人吴启,男被执行人戴乾文,男本院在执行邹玉兰、吴新、吴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暂未发现被行人戴乾文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邹玉兰、吴新、吴启签字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执行员 孙 智 余执行员 刘   翀执行员 吴 俊 雄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曾辉(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