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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7民初315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山东莒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德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莒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德霞,王金芳,严维宝,沈兆伟,沈兆亮,郇庆峰,魏茂师,沈召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7民初3150-4号申请人:山东莒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南县新建路北段。法定代表人:王庆成,董事长。被申请人:沈德霞,男,汉族,农民。被申请人:王金芳,女,汉族,农民。被申请人:严维宝,男,汉族,农民。被申请人:沈兆伟,男,汉族,农民。被申请人:沈兆亮,男,汉族,农民。被申请人:郇庆峰,女,汉族,农民。被申请人:魏茂师,男,汉族,农民。被申请人:沈召鹏,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莒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沈德霞、王金芳、严维宝、沈兆伟、沈兆亮、郇庆峰、魏茂师、沈召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山东莒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沈德霞名下车牌号为鲁Q×××××的汽车一辆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沈德霞名下车牌号为鲁Q×××××的汽车一辆。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莒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维明人民陪审员  李国伟人民陪审员  于 迪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程贵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