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5执7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杜某某申请执行尹某某借款合同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某某,尹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5执744号申请执行人杜某某,男,汉族,1950年10月5日生。被执行人尹某某,女,汉族,1966年12月20日生。本院在执行杜某某申请执行尹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杜某某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豫1725执744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在本案终结后,在法律规定的时间二年内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冯启芳审判员 张冬松审判员 唐建利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吴焕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