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426执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王春华与匡宗伟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祁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春华,匡宗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426执23号申请执行人:王春华,男,1975年1月21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被执行人:匡宗伟,男,1963年9月4日出生,住湖南省祁东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春华与被执行人匡宗伟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且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王春华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04民终147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彭 鹏人民陪审员  刘西平人民陪审员  石江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陈佩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