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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2民初50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董新顺与顾卫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新顺,顾卫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82民初5040号原告:董新顺。委托代理人:雷蕾、董丽玲。被告:顾卫伟。原告董新顺为与被告顾卫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新顺的委托代理人雷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顾卫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董新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94875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6月开始,原、被告与翁理溪合伙经营临海西洋休闲用品有限公司。2014年11月20日,经临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原、被告及翁理溪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返还原告投资款16万元(其中8万元系翁理溪所有,另个8万元系原告所有)。2015年12月20日,经原、被告协商,原告将上述被告应返还给原告的投资款8万元转成借款,同日被告出具欠条一份。另2014年9月2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4875元。以上款项,被告至今未付。被告顾卫伟未作答辩。经审理,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告诉称的事实一致。本院查明的事实,有原告陈述,欠条1份、人民调解协议书2份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告董新顺与被告顾卫伟在临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就双方退伙协议及民间借贷纠纷达成的调解协议和双方作出的承诺,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原、被告均应按调解协议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另原、被告自愿将投资款转为借款,并由被告出具欠条一份,根据欠条上载明的内容,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确认其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借条未约定归还借款的期限,故被告可随时返还借款,原告也可催告其在合理的期限内返还借款。现原告向本院起诉,向被告主张债权,被告未及时返还借款显属违约,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故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顾卫伟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董新顺借款本金94875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2017年5月17日起算至本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2172元,减半收取1086元,由被告顾卫伟负担。如判决生效后,义务人不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可在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申请,本院不予受理。审 判 员 朱娅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代书记员 王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