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民终46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赖丽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与黄敏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赖丽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黄敏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民终461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赖丽英,女,1961年6月21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博,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8号远洋大厦F6层。负责人:武博,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玮,北京盈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敏芳,女,1976年10月6日出生。上诉人赖丽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敏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4民初181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赖丽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分别于2017年6月15日、2017年6月26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赖丽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赖丽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741元,减半收取1370.5元,由上诉人赖丽英负担1345.5元(已交纳),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负担25元(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立新审 判 员 汤 平代理审判员 赵小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法官 助理 黄慧婧书 记 员 周 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