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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03刑初3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陈某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303刑初397号公诉机关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女。公诉机关以汇检公诉刑诉(2017)3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开设赌场罪。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快速审理,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2、3月以来,被告人陈某某在遵义市汇川区高坪镇老街自己家的门面内开设麻将馆,提供赌具麻将机、扑克牌给他人赌博并提供免费茶水、饮食服务,打麻将赌博以每桌抽50元、“炸金花”等扑克赌博以每人抽10元,每天抽两次的方式从中抽头盈利。2017年4月27日,公安民警在该麻将馆现场查获正在以“炸金花”方式赌博的彭某某等涉赌人员12人。陈某某所开麻将馆自开设以来共抽头获利三万余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提供赌博场所供他人赌博,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认定的证据有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被告人供述辩解、证人证言、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刑事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事实、证据、罪名没有异议,当庭认罪、悔罪。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某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审理中认罪态度好,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冯晶晶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梅寒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