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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02民初18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刘敏钰与江西汇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动产登记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敏钰,江西汇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不动产登记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02民初1887号原告:刘敏钰,男,汉族,1966年7月4日生,住赣州市章贡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总琴,江西凯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江西汇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客家大道11号山水大酒店四楼。组织机构代码:61243438-8。法定代表人:黄杰,系该公司负责人。原告刘敏钰与被告江西汇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动产登记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刘敏钰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敏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敏钰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敏钰承担。审判员  郭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刘燕 来源: